環保竣工驗收(監測 、調查)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規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的程序和標準 ,環境保護部製定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 。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水 、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設施的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生效實施前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 ,應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水 、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 。
  《暫行辦法》中涉及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汙染影響類》 ,環境保護部將另行發布 。“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台”將於2017年12月1日上線試運行 。可以登陸環境保護部網站查詢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技術規範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 ,編製驗收報告 ,並向社會公開”的規定 ,取消此項行政許可 ,2018年12月29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作出修改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四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將原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 、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 ,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 ,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修改為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 、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 ,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 ;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 ,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取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