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經營許可證申報辦理


一 、法律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與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規定之外的 、全省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利用 、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 。

危廢經營管理處具體負責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的受理 、審批等行政管理工作 。

省固廢中心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具體負責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 ,組織申請單位進行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 ,並對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

二 、受理範圍

全省範圍內 ,依據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 ,向省環保廳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單位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