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經營許可證申報辦理 |
一
、法律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與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規定之外的
、全省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利用
、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
。
危廢經營管理處具體負責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的受理
、審批等行政管理工作
。
省固廢中心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具體負責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
,組織申請單位進行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
,並對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
二
、受理範圍
全省範圍內
,依據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
,向省環保廳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單位的申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