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許可證申報辦理
  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汙許可證核發程序等內容,細化了環保部門 、排汙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 ,為改革完善排汙許可製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

  作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 ,實施排汙許可製度的重要基礎性文件 ,《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汙者責任 ,強調守法激勵 、違法懲戒 。為強化落實排汙者責任 ,《管理辦法》規定了企業承諾、自行監測 、台賬記錄 、執行報告 、信息公開等五項製度 。企業承諾並對申請材料真實性 、完整性 、合法性負責是企業取得排汙許可證的重要前提 ,自行監測 、台賬記錄 、執行報告製度是排汙單位自行判定達標 、及時發現運行過程中的環保問題以及核算實際排放量的重要基礎 ,是企業自證守法的主要依據 ,同時也是環保部門核查企業達標排放 、判定企業按證排汙的重要檢查內容和執法依據 。信息公開製度是強化企業持證依證排汙意識 ,引導輿論監督 ,形成共同監督氛圍的基礎和重要手段 。

  《管理辦法》是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主要依據 。《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汙許可證核發程序 ,明確排汙許可證申請 、審核 、發放的完整周期以及變更 、延續 、撤銷 、注銷 、遺失補辦等各種情形 ,規範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 、應當公開的信息 ,環保部門受理的程序 、審核的要求 、發證的規定以及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等內容 。